一、违规案例
某母公司派员审计A公司,发现A公司应收B公司货款2 700万元,而B公司账面应付A公司只有100万元。
A公司应收B公司款项主要是销售“T”货款未回笼。据A公司财会人员反映,A公司凭向B公司开出的发票作销售并借记应收账款,收到货款时冲减应收账款。而B公司账面并未直接反映从A公司进货,实际收、付货款也没有据实际客户入明细账。B公司财会人员称“T”货是据A公司经理安排销售给天津、河北、河南、四川等地的客户,购销货物账面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A公司无直接联系。A、B两个公司之间应收、应付账款差额就这样形成。
母公司派员到A公司审计,由于受时间所限,仅对A、B公司往来账调查而未及时对其他主要债权客户函证。直至母公司组织追债和通过诉讼等活动才发现A公司款项挂账有假,并已被挪作他用,结果是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和A公司经理违法。
二、关于债权债务审计情况
在审计工作中看到:
(一)A和B两个公司的债权债务没有及时清理,并年复一年用总余额结转,应收账款中的贷方余额和应付账款中的借方余额没有按报表要求进行调整,只反映相抵后的净额。
本来随着A公司货物对B公司的销售而债权发生,B公司购进A公司货物而债务成立,两个单位的往来账款是同时发生相应变化的。对A公司来说应该有货物流转的凭证或购销合约可作为界定或追索货款的法律证据。但查两个单位都没有完整的购销合同和物流凭证,只是以发票作为记账依据。
再则,A公司也没有按期与B公司作对账、追收事宜,而是将B公司占用的货款资金再借予其他单位或赊货。从B公司账上发现,记账凭证付款内容与银行支票(汇票)单位有不一致之处,检查业务记录也没有委托付款契约支持上述行为。过去大多数财会人员以为只要能收回款项,冲销原来挂账就了事,而没有考虑其中存在舞弊的可能。审计过后,经查办案件证实,A公司经理利用赊货和张冠李戴划付货款的手法挪用公款。
(二)B公司应付A公司的账款与A公司不对应。A公司直接从B公司坐支巨额费用,借记“其他应付款”。这种逃避公司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控制,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列支或坐支的行为是舞弊的行为。此外,B公司在应收××公司账款挂账时只记金额不记内容,也使舞弊成为可能。在经营业务商品多样的情况下,本应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内容、数量,准确核销回笼款项,但B公司都采取了笼统挂账,不提供往来双方确认销账的书面凭证,混合冲账的做法,为舞弊提供了滋生的地壤,账外经营往往也是这样产生的。当A公司向欠款单位追债时,这些问题才暴露出来。
上述情况证明交易和往来均不正常,A、B公司之间长期往来账不相符,更未见有调节对账记录。同时母公司对A公司的监控未能及时到位,当审计发现异常信息和舞弊嫌疑为时已迟。
三、规范管理运作,健全内部业务和会计控制制度
在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日益广泛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的今天,重视和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愈发显得重要。从组织经营与管理的角度来说,防止舞弊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考核管理,业务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按规范程序操作,内部审计部门应掌握全部经济业务流程设置的内容,不能只从财会部门获取信息,财会管理的范畴也应延伸到所有的经济业务和管理部门。定期的财产检查、单证流转和核对,对信息是否完整、正确是很关键和很重要的。定期核对可以及时发现、识别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手段或措施,而不至于问题总要等到审计之后才能发现。总之,只有有效的管理、核算、监督,才能真正实现控制、调整、制约和促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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